根据上海市首饰设计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首饰设计协会。(英文名称是 shanghai jewelry design association,缩写:SJD 。)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首饰设计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校和首饰设计师工作室、艺术家工作室、高级工坊和专业设计服务机构在上海自愿组成的科技类、专业性、非营利性、行业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发展首饰设计与工艺技术产业、促进上海设计之都、时尚之都、品牌之都建设和推进中国首饰设计与艺术、工艺与技术发展为目标;以打造首饰自主研发设计和工艺材料技术创新的国内外首饰设计、工艺合作与交流专业平台;以培养优秀首饰设计师和搭建首饰设计与工艺技术人才智库;以提升首饰设计专业化融入相关产业发展和建立中国首饰设计美学体系为任务。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是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五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首饰设计专利和知识产权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培训、技术交流、专业调研、编辑出版、会展服务等。
第七条 本会的任务:
(一)开展首饰设计与工艺、制造、科研国际交流活动,组织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促进首饰设计专业化与首饰工艺技术的创新;
(二)开展学术研究,建立国际交流渠道,做好”非遗文化”传承与创新,与时俱进,建设好中国设计美学,传播中国文化与艺术,推进中国品牌设计国际化进程;
(三)聚集高校、企业、科研机构资源,国际化、专业化培训首饰设计与工艺专业技术和专门人才,做好技能水平评估和职业标准研发,促进就业,建立首饰设计人才智库;
(四)以终端首饰产品设计为研究方向,全方位全过程的提供首饰产品设计和材料、工艺研发服务支持,做好首饰企业的产品设计的技术咨询与商业渠道服务;
(五)做好首饰设计版权和技术专利研究工作,维护品牌首饰设计和设计师、艺术家的首饰设计与技术知识产权,树立良好的首饰设计市场环境;
(六)根据协会章程,制定本行业技术规范、服务标准。积极沟通政府机关和首饰设计单位和群体的联系,搭建首饰设计行业与首饰设计行业管理机构的联系平台,为首饰设计行业的发展和管理提供建议和政策研究课题;
(七)对标国际水平,参与地方或者国家包括国际领域的有关首饰设计产品及首饰设计工艺包括首饰加工材料、质量检验标准的制定;
(八)代表首饰设计单位和设计师、艺术家参加反倾销、反垄断等反不正当竞争问题的调查或者应诉活动,或者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提出调查申请;
(九)规范行业设计与技术服务规范,监督会员及行业成员依法经营,对于会员违反协会章程和规则、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形象受损的会员,协会可以根据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十)通过法律、法规的授权,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出具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职业资格和相关设计资质审核等工作;
(十一)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领域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会员与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十二)开展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活动。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1)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遵守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守则,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和非营利性活动;
(2) 依法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科学决策、民主选举和制度管理体系。
(3) 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和领导职责相结合的原则依章程规定作出决定。
(4) 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协会、会员和个人利益和声誉;
(5) 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依法办事、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九条 会员由单位会员组成。(优秀个人设计师、艺术家、工艺师可以通过加入设计委员会参加协会活动)
二、会员条件
第一条 自愿加入本会;
第二条 承认本会章程;
第三条 会员条件:
专业从事首饰设计与材料工艺研发服务的首饰设计、首饰设计服务、首饰产品检验、首饰材料与工艺研发、首饰加工制作、首饰设计人才教育培训等首饰设计与工艺技术领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校、工作室和其他相关经济组织,具有相关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证件;
三、 入会手续
第一条 认真阅读协会入会简章和协会章程;
第二条 提交入会申请书;
第三条 由二名会员书面推荐;
第四条 经协会秘书处审核同意。
第五条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六条 发给会员证书。
四、会员义务和权利
第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3)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 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
(5) 了解相关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6) 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7)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8)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
(2) 执行本会决议;
(3)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4) 不妄议协会及行业活动;
(5) 完成本会交办工作;
(6) 按规定缴纳会费;
(7) 向本会有序反映情况和建议,提供有关资料;
(6)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会籍管理
第一条 会员如在一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活动的,经秘书处上报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或损害本会声誉和公共利益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第三条 会员如对秘书处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四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公示。
第五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第六条 会员如通过其他形式公开表示退会的,经秘书处确认,视为向本会提交书面退会函件效应。
第七条 本会换届,会员需要重新注册登记。
六、其他
本简章经上海市首饰设计协会理事会通过后试行,每届理事会可以修改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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